24.“十·一九”井尸案
1984年10月19日二时许,在××市秦淮区弓箭坊的凤凰古井里发现了一具少女尸体。
尸体上穿着的衬衣和两件毛衣均被掀至腋下,下身裸露,赤足,双脚被一根白纱布带紧
紧捆扎着,口腔内塞有一只长简棉纱袜。勘查时没有发现罪犯留下的痕迹。法医鉴定表
明,少女曾被奸污,因颈部受压迫窒息死亡。经解剖化验,死者胃内有蜜饯萝卜丝等物,
大约在饭后6小时死亡。
经查死者名中叫曹××,13岁,小学五年级学生,家住古井附近的李府巷12号,于
2月13日下午失踪。根据现场勘查和法医鉴定,侦查人员认定,这是一起强奸杀人抛尸
案。
推理如下:
①三段论第一格
凡受害者被扼致死的都是凶杀案;
此案受害者是被扼致死的;
所以。此案是凶杀案。
②组合式联言推理
少女被人强奸;
少女被人扼死;
少女的尸体被抛入井内;
所以,此案是一强奸杀人抛尸案。
为了迅速侦破这起恶性案件,市局刑警大队和分局刑警队及派出所立即组成若干侦
查小组,深入群众,开展紧张细致的调查工作。曹××的姐姐反映,其妹于2月13日失
踪时,身穿大红色滑雪衫,棕色中长细格长裤,棕红色浅帮两眼皮鞋。那天上午9点,
其妹上街买了两角钱的蜜饯萝卜丝。下午3点20分左右,邻居曾看见她站在院内自来水
池旁,而3点40分左右,其姐回家却不见她的踪影。所以,曹××的被害时间就在13日
下午4至5点左右。
凤凰古井,位于弓箭坊小巷的凹处,远处的人一般不易知道。勘查时发现,井内有
两块投入水中不久的大青砖,很可能是罪犯为沉尸灭迹所为。有人反映,2月13日晚九
时多,曾见一身高1.70米左右的男青年,身穿黄衣服,头戴鸭舌帽,25岁左右,推一辆
28自行车,靠在工地不远的墙上直喘气,车后包架上用毯子裹着一个大包袱。见工地上
有人,便推车向东,出李府巷后进入了弓箭坊。还有人反映,当天下午4点钟左右,曾
见曹××在离家不到200米的彩霞街理发店门口玩。曹的姐姐反映,其妹四点钟就要烧
晚饭,晚上还要与父亲去看电影,不大可能远去。由此推断,发案现场就在被害人家附
近。这是一个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曹××4点钟左右还在离家不远的地
方,4点钟还要烧饭,不可能远去,且她被害的时间也是四五点左右,那么,发案现场
就在她家附近;经查,曹××4点左右还在离家不远的地方,4点钟还要烧饭,不可能远
去,且她被害时间也是四五点左右;所以,发案现场就在她家附近。
根据城南人口稠密,户外人多,犯罪分子是白天强奸杀人后又移尸古并,整个过程
只有6个小时的时间,得出犯罪杀人不可能在室外,必须将被害者引入室内,这一点,
陌生人是难以作到的。也正因为是熟人,罪犯才决心杀死被害人。罪犯可能有前科和劣
迹,单身居住,独门独户或有单独房间,但又没有良好的藏尸环境。急于处理尸体。推
理如下:如果作案环境人口稠密,户外人多,且又是大白天强奸杀人,那么,罪犯杀人
不可能在室外,必须将被害者引入室内;如果将被害者引入室内,那么,罪犯肯定是熟
人,并且具备单身居注独门独户或有单独房间的条件;所以,如果作案环境人口稠密,
户外人多,且又是大白天强奸杀人,那么,罪犯是熟人,并且具备单身居注独门独户或
有单独房间的条件。
这是一个肯定式充分条件假言联锁推理
由于侦查范围越来越集中,罪犯脸谱也已经形成,于是,向全市各派出所发出协查
通报,侦查人员则集中全力,以被害人住处与沉尸的古井为重点,在李府巷的六个邻近
居民段展开了深入细致的排查工作,重点放在李府巷、弓箭坊和颜料坊三个居民段。
经定人定时定位的逐个排查、筛选,排出了十多个嫌疑人,最后把疑点集中在第二
机床厂二车间工人伍××身上。从时间上看,伍2月13日下午病休;从环境看,伍同被
害人同住一个大院,是靠大门的第二家,被害人出入必经伍家门口;伍单身居住,且房
后有小天井。从犯罪基础看,伍曾有拦路强奸的犯罪嫌疑。以脸谱看,伍身高1.7米左
右,有鸭舌帽、28自行车等。而且,伍2月15日洗过床单,手上有伤痕。显然,伍××
具有作案条件,有作案的重大嫌疑。这也是一个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谁
具有作案时间、环境、思想基础,而且与罪犯脸谱相像,那么,谁是罪犯的可能性就很
大;经查,伍××具有作案时间、环境、思想基础,且与罪犯脸谱相像;所以,伍××
是此案罪犯的可能性很大。
侦查人员接触了伍××。伍声称,13日下午1~5时,他在院内拆洗自行车,没有离
开,并有邻居看到。如果真是这样,他就没有作案时间,应予以排除。因此,查证伍到
底有无作案时间就成为关键。经过调查,看到伍拆洗自行车的共有三人:一是杨××,
下午一点多外出时看到伍在拆车;二是杨妻,3点20分去上班时看到伍在洗自行车零件;
三是退休的蒋老师,5点多看到伍在装车。这三人只能证明三个时间伍在拆装自行车,
但不能证明3点20分到5时之间的时间伍在干什么。既然不能确定伍没有作案时间,那就
不能排除伍的嫌疑。由于在6个居民段中没有发现一个具备作案条件的人,伍仍被确定
为重点嫌疑对象。这是一个选言推理过程:作案者或是伍××,或是其他具备作案条件
的人;其他具备作案条件的人不存在;所以,作案者是伍××。
2月23日,有人在红花公社东风大队的垃圾堆里拣到一件红色滑雪衫。闻讯后,侦
查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又找到了被害人失踪时穿的裤袜一捆,在水溏中找到棕红色浅帮
皮鞋。
经检验,发现被害人裤子的膝盖和腰部有星波罗鸡粪及鹌鹑毛之类的粘附物。经调
查,伍家曾养过波罗鸡和鹌鹑。侦查人员对伍的住处进行了秘密搜查,在伍的床下及小
天井的鸡笼上发现了四根头发,经化验,与死者的血型相同。接着,又找到了被害者留
在伍床上的尿迹和与捆尸带相同的布带。在伍家小天井的芦席上,还发现了鸡粪、鹌鹑
毛,经比对,与死者裤子上提取的鸡粪、鹌鹑毛种类、结构完全一致。被害人衣服上粘
附的红砖屑及煤渣成分与伍家的红砖、煤渣成分也一样。这些证据,已不是零散的事实,
而是形成了一个具有内在联系的证据体系,足以证明伍××就是杀人凶手。这是一个充
要条件假言推理,当且仅当伍××不但具备作案的时间、条件,而且在伍家发现了与死
者血型相同的头发,与捆尸带相同的布带,死者留在伍床上的尿迹,与死者裤子上粘附
的鸡粪、鹌鹑毛种类、结构完全一致的鸡粪、鹌鹑毛,以及与被害人衣服上粘附的红砖
屑、煤渣成分完全一致的红砖、煤渣,才足以证明,伍××是杀人凶手;现已查明,伍
××具备作案的时间、条件,在他家找到了与死者血型相同的头发,与捆尸带相同的布
带,死者留在伍床上的尿迹,与死者裤子上粘附的鸡粪、鹌鹑毛种类、结构完全一致的
鸡粪、鹌鹑毛,以及与被害人衣服上粘附的红砖屑、煤渣成分一致的红砖、煤渣;所以,
足以证明,伍××是杀人凶手。
一副铮亮的手拷戴在了伍××的手上。在确凿的事实和铁的逻辑面前,伍犯终于供
认了强奸杀人的罪行:2月13日下午3点多,伍犯在院内拆洗自行车,曹××从外面进来,
经伍家门口。伍见四周无人,遂起歹念,用力将曹推入房内。曹栽倒在地,昏了过去。
伍锁了门,对曹进行猥亵。曹被摸醒后,与伍搏斗,咬伤了伍的手指,伍便残忍地卡住
姑娘的脖子,并用枕巾拼命塞进口腔,使其窒息死亡。接着,又把曹抱在床上,剥下裤
子奸尸,后用被害者袜子塞入姑娘口中,将尸体放在床下,然后,到院子里假装擦自行
车,窥探动静。晚饭后,伍将被害人衣服扔到红花公社东风大队的垃圾场上,皮鞋丢进
水溏。
晚上9点钟,用自行车将尸体驮到凤凰枯井,抛入其中。后两天连续向井内投入两
块大青砖和四块红砖,企图沉尸灭迹。可他哪里知道,罪恶之迹是不可能完全灭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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