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谋杀亲生儿子案
1974年10月27日,××市工人孙××、胡××在市九圩港闸外挖泥时,发现江面上
有一浮动着的麻袋,扒开一看,内装一具尸体。市局侦查人员闻讯后立刻赶到现常勘查
结果如下:发现尸体的位置在南通市胜利公社与南通县平南公社交界处,周围已无任何
可取的痕迹。尸体用两只旧麻袋对合包装,麻袋中间还用草绳扎了一块5公斤多重的双
料红砖。死者男性,裸尸,发育良好,手脚环曲一团,尸体己开始腐败。伤害集中在头
面部、颈部及两手臂掌等处,样子像菜刀砍伤,创面很乱,纵横交错。创伤深达颅骨,
砍断了颈椎骨,下颌骨,面目已模糊不清。初步结论为凶杀后遗尸,这里不是第一现常
推理如下:①三段论第一格凡死者多处被砍伤的案件都是凶杀案;此案死者多处被砍伤;
所以,此案是凶杀案。
②三段论第二格
凡凶杀案因大量出血第一现场肯定有大量血迹;发现尸体的地方没有大量血迹;所
以,发现尸体的地方不是第一现常接着,法医对尸体进行了全面的剖解检查,鉴定如下:
死者身长142厘米,根据牙齿及发育判断,年龄在15岁左右,损伤集中于头面部及颈部,
总共达64处之多。从创伤看,致死工具应属口面较宽、刀面较锐的菜刀之类凶器。根据
尸体入水后腐败程度及胃内尚未消化尽的食物推断,死者在进食后4小时左右被害,投
入江中毁尸灭迹的时间约在22日左右;胃内有尚未消化的山芋皮、山芋块、青菜和大米
粒等食物。
侦查人员根据20日至27日的小汛九野港闸管所没有开闸放水从而排除了尸体从闸内
浮出的可能性。这是运用一个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得出的结论:如果20日至27
日没有开闸放过水,那么,尸体就不可能从闸内浮出;经查,22日至27日没有开闸放过
水;所以,尸体不可能从闸内浮出。
侦查人员对两只装尸体的旧麻袋再次进行了仔细检查,发现麻袋上有两块补钉,用
的是芦菲花布。这种布是南通地区的土产,使用的地区范围很小,仅市郊及邻近几个县
有。
麻袋角内还留有少量玉米胡须、稻谷壳、麦皮、炭屑等。据此,侦查人员认为,此
案属于仇杀的可能性较大,死者是农村人,凶犯家住市郊或离市郊最近的南通县。因为
死者才15岁左右,一般不会携带贵重物品单独行动,即使带有物品被抢窃杀害,罪犯作
案后为了迅速潜逃,亦无需将死者衣服剥光,再用麻袋包装投入江中毁尸灭迹,所以,
不大可能是谋财害命。各公社和派出所都未接到报告有与死者年龄相仿的男孩失踪,所
以,也不可能是政治谋杀。推理如下:①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死者年龄
不大,并且衣服被剥光,装入麻袋投入江中毁尸灭迹,那就不是谋财害命;经查,死者
15岁左右,衣服被剥光,装入麻袋,投入江中,毁尸灭迹;所以,不是谋财害命。
②否定后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
如系政治谋杀,死者家属肯定四处寻找或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经查,20号以来,
各公社和派出所都未报告过有与死者年龄相仿的男孩失踪;所以,不是政治谋杀。
③否定肯定式选言推理
或者是谋财害命,或者是政治谋杀,或者是仇杀;经分析,不是谋财害命,也不是
政治谋杀;所以,是仇杀。
根据死者胃内未消化的食物和包尸用麻袋角内留有玉米胡须、稻壳、麦皮、炭屑等
物,判断凶犯和死者可能住在农村;又根据麻袋上的芦菲花补钉,判断凶犯很可能住在
市郊或紧靠市郊的南通、海门、启东三县(因为这种土布的织造、使用范围只在这几个
地方);再根据抛尸地点距周围各地的远近,又把侦查范围缩小到市郊三个公社和南通
县的两个公社。推理如下:①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死者胃内有山芋皮、山
芋块、青菜和大米粒等食物,并且包尸的麻袋内留有玉米胡须、稻壳、麦皮、炭屑等物,
那么,死者和凶犯很可能住在农村;经查,死者胃内有山芋皮、山芋块、青菜和大米粒
等食物,包尸的麻袋内留有玉米胡须、稻壳、麦皮、炭屑等物;所以,死者和凶犯很可
能住在农村。
②推理同上
如果装尸用的麻袋上的补钉用的是芦菲花布,那么,凶犯可能住在市郊或紧靠市郊
的南通、海门、启东三县;经查,装尸用的麻袋上的补钉用的是芦菲花布;所以,凶犯
可能住在市郊或紧靠市郊的南通、海门、启东三县。
根据以上分析,市局及时印发了《关于请速协查无名尸体的紧急通报》和《关于寻
找无名尸体下落的几点要求》,发动群众,进行排查。很快,报来了一个个线索:死者
与校学生徐××像貌相似;南通市唐阐毛毯厂女工提供,死者与芦经公社劳改释放犯何
珍的15岁男孩徐××像貌差不多,现已好多天不见徐××的下落;而他的母亲何珍情绪
反常;芦经公社社员提供,何珍曾在10月22日深夜与一个中年人拉着用塑料布覆盖的板
车,鬼鬼祟祟地向九圩港方向走去。请新华二队队长、社员和徐××所在学校班级的老
师一起辨认尸体,大家都说,从身材、年龄、脸型、头发、眼睛和嘴等方面看,都像徐
××。
根据上述线索,运用一个简单枚举归纳推理,不难得出,死者可能是徐××,其母
何珍可能参与凶杀。这个结论具有或然性,在没有得到充分证明之前仅仅是一个侦查假
设。
为了不打草惊蛇,侦查组决定,由新华二队队长纪××正面接触何珍。问他儿子怎
么好多天不见,回答说到平潮学手艺去了。纪队长说,有人揭发他过去在学校所犯的错
误,让他把儿子叫回来谈谈。第二天,她家果然来了个孩子。纪队长一听声音,觉得不
对。
经仔细打量,感到徐××没有这么胖,于是就问孩子:“你出去这么多天,还记得
我叫什么名字吗?”一句话,问得孩子目瞪口呆。哪有本队的学生不知道队长姓名的?
纪队长心里一下有了底。纪队长区别真假××,用的是三段论的区别格:凡本队的学生
都知道队长的名字;这个男孩不知道队长的名字;所以,这个男孩不是本队的学生(即
这个男孩不是徐××)。
市局接到报告后,立即派出刑侦技术人员来到何珍家,一面找何珍及其女儿徐×分
别谈话,一面勘查她家住宅。这是座新造的朝南瓦屋。靠东房的窗外放有一张用沟岸草
和麦秸草编成的旧帐壁。请社员辨认,这张帐壁是从徐的旧宅拆迁来的。掀开帐壁,发
现内侧横条上有几滴喷溅性血迹。在东房靠东壁的份伢儿窝上放有旧棉絮一条。打开观
察,发现有新被撕剥的痕迹三处,在尚未被撕剥的部位仍有多处被沾染的血迹。窝内有
被撕坏的双幅老灰色蓝条布旧被单一块,上有尚未洗净的大片血斑。在橱房的灶面上发
现圆头菜刀一把,刀口呈锯齿状缺损,橱房内灶角处有灰色袖管一只,袖管上沾有擦拭
血迹。
何珍的旧宅在粮机厂后面,单独一院,住宅背面环沟,仅有一小桥与粮机厂相通,
室内物件都已搬到新宅。走进徐××的住房,在已拆除的原铺位周围,发现有广泛性的
喷溅血迹,灰白墙面上有广泛的被铲过的锹痕,地面上也有被铲过的高低不平的痕迹,
在新铲痕迹周围,仍留有血迹。经在何珍住宅北边沟内打捞,捞出被撕坏的老灰色蓝条
布旧被单一块,上面沾有大量血迹,经与从何珍东房伢儿窝内取出的被撕坏的老灰色蓝
条布旧被单一块进行比较,两者质量、条纹、缝线完全符合,完全可以得出结论,杀人
的第一现场就是何珍的旧宅,何珍就是重大嫌疑犯。推理如下:如果在何珍旧宅中有大
量血迹和新铲痕迹,并且在徐住宅北边沟内打捞出被撕坏的沾有大量血迹的一块老灰色
蓝条布被单与从徐东房伢儿窝内取出的被撕坏的老灰色蓝条布旧被单质量、条纹、缝线
完全一致,那么,足以说明,杀人的第一现场就是徐的旧宅,何珍就是杀人的重大嫌疑
犯;经查,在何珍旧宅中发现有大量血迹和新铲痕迹,并且,在徐住宅北边沟内打捞出
被撕坏的沾有大量血迹的一块老灰色蓝条布被单与从徐东房伢儿窝内取出的被撕坏的老
灰色蓝条布旧被单质量、条纹、缝线完全一致;所以,足以说明,杀人的第一现场就是
徐的旧宅,而何珍就是杀人的重大嫌疑犯。
这是一个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根据这个推断,经批准,侦破小组对何珍
进行拘留审查,连夜突审。何珍还想抵赖:“世上哪有亲娘杀亲生儿子的?我只是逼走
了儿子,因为无法寻回,才花钱骗来一个与他相仿的孩子顶替。你们不信,以后他会回
来的。”预审员出示部分罪证,她才瑟索起来。恢复常态以后,又施一计,装出痛心疾
首的样子,哭丧着脸说:“我错了,我有罪,我本想用刀吓唬吓唬他,哪晓得他要夺刀
杀我,我一急之下,失手将他杀死了。”显然,她还在步步为营,且战且退,进行顽抗。
针对她的狡辩,预审人员不慌不忙,提出质问:“如果你是想吓唬他,那就不该杀
死他;如果你是失手将他杀死了,也不该对他连砍60多刀,并毁尸灭迹。现在,你不但
杀死了他,而且连砍60多刀,使人看不清面容,毁尸灭迹,这不是故意杀害又是什么
呢?”预审人员的质问,有理有据,一针见血,十分有力量,使得何珍无言以对。它包
含着两个否定后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①如果仅是想吓唬吓唬他,那就不该把他杀死;
你把他杀死了;所以,你不是仅想吓唬他。
②如果是失手将他杀死了,那就不会对他连砍60多刀,并毁尸灭迹;你对他连砍60
多刀,并毁尸灭迹;所以,你不是失手将他杀死了。
在确凿的证据和无可辩驳的事实面前,何珍不得不供认了作案的全过程:她劳教释
放回家后,经常与陈××通奸(她丈夫仍在劳改,刑期未满)。由于儿子徐××的反对和
干涉,便怀恨在心,为了达到长期通奸的目的,她伙同奸夫,在女儿徐×帮助望风的情
况下,杀害了亲生儿子,并于10月22日晚和陈××一起拉着板车到九圩港阐桥,将尸体
抛入江中。经审问陈××和徐×,他们都供认不讳。至此,案情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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