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护士长触电死亡之谜
1982年元月22日晚,某市医院保卫科报告公安局,该院高干病房女护士长方某在家
熨衣服时不幸触电死亡,要求勘验现场和尸体。
据死者丈夫、医院电器助理工程师周某说,当天11点50分,他和方某带着三岁女儿
下班回家,下午一点钟左右吃完午饭上床休息。2点40分,周某带女儿去上班,行前锁
好了院室两道门;方某仍在家中睡觉。五点半,周某回家,发现方某因熨衣服不幸触电
死亡,仰卧在地。死者衣服整齐,脚穿塑料拖鞋,右手抓着电熨斗提梁,放在右胸部,
插头仍与电源接着。周某急忙找来邻居邱某,邱某所见情况与周某相同。二人赶忙把方
某送进医院。据医生讲,方某到医院时已死,但为了安慰生者,仍进行了抢救。现场勘
查:方家独门独院,院内仅一住室一盛杂物小屋,院室两门各有暗锁,前临一条行人来
往繁杂的马路。现场内无任何扒、滑、撬、砸等暴力痕迹,家中财物无丢失。所用电熨
斗外表有1.5伏感应电,熨斗成分为铁镍铬等元素。住室地上别无其他带电物。尸体检
验:死者左脚心有5×2.5厘米生前电击伤一处,该处附着物经光谱分析为银离子。尸体
外表、内脏无暴力损伤,无病变,无毒物、药物反映。眼球睑结合膜、齿龈粘膜、心肺
表面均有出血点、出血斑以及心血不凝、其他内脏淤血等窒息征象。胃内食物外形无变
化。死者是共产党员,性格开朗,上进心强,群众关系好,死前还替别的同志连值两个
夜班。
群众对方某之死议论纷纷,表示怀疑。
事实是否真的如周某所说是因触电不幸死亡呢?死亡的原因表现为一个选言判断:
或死于暴力(枪杀、刀杀、棒杀、扼杀等),或死于中毒,或死于药物过量,或死于疾病,
或死于电击。对此,侦查人员逐一进行了分析推断。由现尝尸体上无任何暴力、挣扎痕
迹,死者穿着整齐,得知方某不是死于暴力;由尸检体内无毒物反映,得知方某不是死
于中毒;由体内无任何药物反映,得知方某不是死于药物过量;由体内无任何病变,得
知方某不是因病死亡。根据以上分析,进一步推知方某很可能是死于电击。又由方某左
脚心有生前电击伤,得知她生前受过电击;由方某体表、内脏多处有明显窒息征象,得
出方某是死于电击的结论。推理如下:①否定后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方某是死于
暴力,则现尝尸体上必有暴力、挣扎痕迹;经查,现场和尸体上无任何暴力、挣扎痕迹;
所以,方某不是死于暴力。
②推理同上
如果方某是死于中毒,则体内必有毒物反映;尸检表明,尸体内无毒物反映;所以,
方某不是死于中毒。
②推理同上
如果方某是死于药物过量,则体内必有药物反映;经查,方某体内无任何药物反映;
所以,方某不是死于药物过量。
④推理同上
如果方某是死于疾病,则体内必有病理反映;经查,方某体内没有病理反映;所以,
方某不是因病而死。
⑤否定肯定式选言推理
方某或是死于暴力,或是死于中毒,或是死于药物过量,或是死于疾病,或是死于
电击;经分析,方某不是死于暴力、中毒、药物过量和疾病;所以,方某是死于电击。
⑥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
如果方某身上有生前电击伤,并且有电击达到使其窒息的征象,那就可以证明,方
某是死于电击;现已查明,方某左脚心有生前电击伤,并且在其体表、内脏多处发现有
明显窒息征象;所以,方某死于电击无疑。
已经肯定了是电击死亡,那么,就有三种可能性:或者是不慎触电,或者是自杀,
或者是他杀。不慎触电的可能性又有两种:或者是熨衣服时不幸触电,或是行动不慎踩
上带电物。由电熨斗外表既无可致人死亡的强电流(仅1.5伏)所含物质也与电击伤附着
物不同(前者无银,后者有银),电击伤又在脚心,得知方某不是在熨衣服时不幸触电;
由方家地上没有别的带电物,方某穿着绝缘的塑料拖鞋,得知方某不是因行动不慎踩上
了带电物。这就完全否定了不慎触电的可能性。由方某上进心强,接连替别人值了两个
夜班,没有任何自杀的迹象,得知方某肯定不是自杀。尔后,又进一步推出方某是他杀
的结论。
由方某死后拿电熨斗,推出现场是伪造的,伪造现场的目的是为了掩盖罪行。又由
方某在被害时没有反抗,推出她是在熟睡中被害的。推理如下:①否定后件式充分条件
假言推理如果是方某在熨衣服时不幸触电,那么,电熨斗外表必带有可致人死亡的强电
流,所含物质必与电击伤附着物相同,电击伤必在身体上部;经查,电熨斗外表没有可
致人死亡的强电流(仅1.5伏),所含物质与电击伤附着物不同(前者无银,后者有银),
电击伤不在身体上部,而在脚心;所以,方某不是在熨衣服时不幸触电。
②推理同上
如果方某是因行动不慎踩上了带电物,则方家地上必有其他带电物,方某穿的鞋必
不绝缘;经查,方家地上并无其他带电物,方某穿的是绝缘的塑料拖鞋;所以,方某不
是因行动不慎踩上了带电物。
③推理同上
如果方某是自杀,则事先必有自杀的迹象;经查,方某性格开朗,上进心强,接连
替别人值了两个夜班,没有任何自杀迹象;所以,方某不是自杀。
④否定肯定式选言推理
方某或是不慎触电,或是自杀,或是他杀;经分析,不是不慎触电,不是自杀;所
以,方某是他杀。
⑤三段论第一格
凡死人是不能拿东西的;
方某拿熨斗前已是死人;
所以,方某是不能拿东西的。
⑥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
如果不能拿东西却拿了东西,说明是假象,现场是伪造的;方某不能拿东西却拿了
东西;所以,是假象,现场是伪造的。
⑦肯定后件式必要条件假言推理
只有神志不清时别人加害才不会反抗;
方某在别人加害时没有反抗;
所以,方某在别人加害时是神志不清的。
⑧否定肯定式选言推理
一个人神志不清或者是由于醉酒,或者是由于疾病,或者是由于药物,或者是由于
熟睡;方某一没饮酒,二没有疾病,三没有药物反映;所以,方某是在熟睡时被加害的。
那么,凶手是谁呢?根据勘验现场获取的证据和前述推理所得的结论,侦查人员给
凶手画了像:对方家情况非常熟悉,能以合法形式出入方家,懂电学,有电器零件,具
备作案的时间或动机。只有具备上述诸条件的人,才是凶手,不具备上述条件之一,就
不是凶手。为了缩小侦查范围,侦查人员作出了一个选言判断:或者是外部人作案,或
者是内部人作案,并分别进行了考查。
先假设外部人作案:一、如果确如周某所说,当天下午他是锁好了门去上班的,而
方某又一直睡觉,没有外出,那么,凶手只有通过非法手段才能进入现场,并留下暴力
痕迹。
可是,现场上没有任何扒、滑、撬、砸痕迹,财物亦无丢失,所以,可以排除外部
人在这种情况下作案。二、如果在周某走后,方某因事外出,回来忘记锁门,又上床睡
觉,那么,凶手便可趁机潜入作案,并可能在现场不留下暴力痕迹。但是,这就要求凶
手不但必须具备作案的必要条件,而且必须恰遇方家忘记锁门的巧合机会。侦查人员分
析,外部人需要在如此复杂条件下作案的可能性也不大。经过反复查证,也没有发现这
类线索。
既然外部人作案的可能性很小,那么,内部人作案的疑点自然加大。内部人作案,
方某家里只有丈夫和一个三岁女孩,孩子不可能作案,所以,如要作案,只能是周某。
如果周某是杀人犯,他就必须具备作案的条件、时间和动机。
作案条件:一、此案要求凶手必须具备电学知识和电器零件。周是电器助理工程师,
家中和工作室都有电器零件。所以,他具有这方面的作案条件。二、此案要求现场不留
任何暴力痕迹。周是自家人,有开门的钥匙,完全可以作到自由出入现场,作案后不留
下暴力痕迹。所以,他具备这方面的作案条件。作案时间:根据消化规律,正常人(方
无胃病)饭后一小时开始消化。方在一点左右吃饭,死时胃内食物无变化。所以,方死
亡时间应在两点钟左右。再推,既然方死在两点钟左右,只有此时在现场的人才有作案
时间,周从上午11点50到下午2点40分一直在凶杀现常所以,周有作案时间。作案动机:
经查,周某作风不正,长期与本院女化验员钟某通奸,并曾向钟表示,要除掉方某,与
钟结婚。据此,说明周有作案动机。
既然方某死时周某一直在作案现场,这就足以排除是外部人潜入作案的可能性。周
某既有作案条件和时间,又有作案动机,并且可以排除外人潜入室内作案的可能性,这
就完全可以肯定周某是杀人凶手。
究竟周某是一人作案,还是两人合谋作案,尚不能肯定。如果有人与周合谋作案,
则必是与周关系密切而与方有利害冲突的人;钟某与周某关系密切(通奸)而与方某有利
害冲突(欲与周某结婚);所以,钟某有合谋作案之可能。如果钟某参与合谋杀人,则钟
某在杀人前必与周合谋或杀人时在现常但是,经查证,钟某不但没有参与合谋而且早在
元月21日就已回家探亲,无作案时间,所以,钟某不可能参与合谋杀人。
这一段思维过程,既严密又正确,是破案的关键。它是由以下环环相扣的推理构成
时,①充分条件假言易位推理如果当天下午周某是锁好了门去上班的,而方某一直睡觉,
没有外出,凶手是通过非法手段进入现场的,那么,必然在现场留下暴力痕迹;所以,
如果没有在现场留下暴力痕迹,那就不可能是,当天下午,周某锁好了门去上班,而方
某一直在睡觉,没有外出,凶手是通过非法手段进入现场的。
充分条件假言易位推理是前提为充分条件假言判断的假言易位推理。其前提是一个
充分条件假言判断,其结论是这个假言判断改变了质,并且把前后件交换了位置的充分
条件假言判断。其逻辑形式是:如果p,则q;所以,如果非q,则非p。
②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
如果是外人潜入室内作案,不但要具备作案的各种必要条件,而且必须恰遇方家忘
记锁门的巧合机会,那么,外人潜入室内作案的可能性就很小;外人潜入室内作案,不
但要具备作案的各种必要条件,而且必须恰遇方家忘记锁门的巧合机会;所以,外人潜
入室内作案的可能性很校③选言肢绝对穷尽的或然式选言推理或者是外人潜入室内作案,
或者是家里人作案;外人潜入室内作案的可能性很小;所以,家里人作案的可能性极大。
④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
如果作案时间周某一直在作案现场,那就足以排除外人潜入室内作案的可能性;经
查,作案时间周某一直在作案现场;所以,足以排除外人潜入室内作案的可能性。
⑤肯定前件式充要条件假言推理
当且仅当外人作案的可能性完全可以排除,女孩不可能作案,并且周某既有作案的
时间和条件,又有作案的动机,那么,周某是杀人凶手无疑;经分析,外人作案的可能
性完全可以排除,女孩不可能作案,且周既有作案的时间和条件,又有作案的动机;所
以,周某是杀人凶手无疑。
根据以上推断,公安机关依法将周某拘留,并连夜审讯。在无可辩驳的事实面前,
周某只得交待了自己的罪行。原来,周犯自1981年春与钟某勾搭成奸后,便产生杀妻恶
念,企图与钟成婚。1982年元月22日午休后,周于2点10分起床,见方仍在熟睡,便蹑
手蹑脚到院内小屋取来导线和一块白色金属片,将金属片折为两半,分别与两根导线相
接。
然后,把方左脚袜子扒至脚弓处,将一块金属片插在袜子和脚弓之间,另一片安在
方的右手腕内侧,接通了电源。这时,方全身痉挛,不到20秒钟即死亡。接着,他又把
方抱到地下,伪造了现常2点40分到医院上班,并把杀人用的导线和金属片扔在医院锅
炉内烧掉。5点半钟回家,演出了那场抢救方某的假戏。根据周某的交待,公安机关又
从方某右手腕内侧提取附着物作光谱分析,结果与左脚心附着物相同,也是银离子。这
与周把金属片折为两半的交待完全吻合。
至此,全案真相大白。
中国司法鉴定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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