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撤销一桩杀人案
1952年腊月中的一天清晨,太阳还未出山,乡农会主席汪某起床后到户外活动,忽
见郑某一人在门前来回走动,神情紧张。郑某曾在国民党军队当兵多年,一脸麻子,解
放战争中被我军俘虏,被遣返回家。处过30才经人介绍与大龄姑娘韩某结婚。当时正值
土改年月,阶级斗争很激烈,郑某的举动引起了汪某的警惕。汪某走上前去查问,只见
郑某欲言又止,吞吞吐吐,他便推门进屋。只见满屋是血,女的被杀,死在床上,他被
惊呆了,二话没说,拉上郑某就去公安局报案。
县公安局迅速赶到现常勘查检验笔录如下:死者仰面躺在床上,颈部正中有一道切
割伤,很深,床头、地面一片殷红。地面瘀血右边有一把菜刀,刀刃有血,刀把无血。
死者头发不乱,喷溅在脸上的血仍呈原始状态;死者双手臂平直放于身躯两侧。左手手
背、手心均有血;右手手背有血,手心无血。死者身上覆盖着被子,被子右肩膀旁有一
脚后跟收拉时留下的血樱床的外侧中间部位有一双血手掌印,清晰可辨;床头木桌上放
一盏油灯,旁边有一火柴匣。火柴匣上也有血。经对被告人郑某进行人身检查,发现其
所穿衣服领部、鞋后边缘部均有血。经调查得知,郑某在出事前一两天,曾将家里东西
向外转移。讯问郑某,先否认当晚在家,韩某如何被杀他不知道,后经指出床上有其血
手印等事实,他才勉强承认当晚在家,但坚不承认曾经杀人。逮捕后,时而承认杀人,
时而又推翻。县公安局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以杀人罪向法院提出公诉。县法院
经过审问,确认不疑,以“被告郑某面麻凶恶,行凶杀人,坚不吐实,罪大恶极”为由,
判处郑某死刑,上报地区分院复审。
一开始,复审人员感到此案办得很扎实。既有人证,又有物证,特别是床上那一双
血手印,把他证死了。他本人虽在开始时不承认杀人,但后来还是承认了。大家一致认
为郑某杀人无疑,该判死刑。但是,经过深入分析,原来的认识开始动摇,觉得理由不
很充足,中间还存在着矛盾。为何死者右手手背有血,手心无血?按照常倩,在受到加
害时,不管她愿不愿死。只要手未被绑,未被药物麻醉,在感到疼痛时,总是要本能地
进行防护的,按说手心手背都是应该有血的。他杀的结论开始动遥这是一个否定后件式
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是他杀,那么,因本能地挣扎反抗,受害者双手心手背都应有
血;经查,这个受害者不是手心手背都有血;所以,不是他杀。
由于这一疑点,大家都感到茫然了。显然原先的审判结论存在着问题。有一些事实
和案件结论似有同一性联系,而另一些事实则和案件结论没有同一性联系。因此,深入
调查案件的全部事实,找出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才能透过现象,把握本质,克服主观
随意性。在深入探索中,办案人员把死者右手手心无血,凶器菜刀把上无血,刀子落在
死者床下血堆右边这三个事实联系在一起,作出如下的假说:“死者生前用右手握刀,
自己抹了自己的脖子,然后手松刀落,掉到床下血堆边上。只有这样才能完满解释这一
奇特现象;否则不好解释。这是一个肯定后件式充要条件假言推理:当且仅当是死者自
己用手握刀,抹了自己的脖子,然后手松刀落,才能造成死者右手手心无血,凶器菜刀
把子上无血。刀子落在死者床下血堆右边的独特情况;经查,死者右手手心无血,凶器
菜刀把子上无血,刀子落在死者床下血堆右边;所以是死者自己用手握刀,自己抹了自
己的脖子,然后手松刀落。
如果这一假说成立,那就意味着死者不是他杀,而是自杀,一年前所判的案子要彻
底推翻。若果是这样,被告的口供和现场的一系列痕迹、物证等,应该得到合情合理的
解释。
不仅是事实的简单罗列,而应该是具有内在联系,形成一个互为因果关系的统一整
体,从这个统一整体只能得出上述结论,而不能得出任何别的结论。
经过反复审问和开导,被告终于说出了真实情况:“当晚,我俩是脚对脚睡着。酣
睡中迷迷糊糊地听到她那头有吐噜咕噜的声音,我以为是打鼾,叫她她不应声,就坐起
来摇她,也没声,只觉手上摸了什么,湿漉漉的。我便披衣下床,点灯一看,她死了,
到处是血。我吓呆了,不知咋办,就把她的双手拉直,给她盖上被子。当时想跑无处跑,
想喊人没有人,就在门里门外打转转,天明碰到了农会主席。”郑某的一段供述,对现
场的某些痕迹提出了新的印证。他的衣领、鞋边及床沿、火柴匣上的血迹,不是随他的
行为而形成的吗?当然,我们不能仅凭口供就作出结论。
大家对死者肩膀边的血脚印进行了认真的研究,最后得出结论,是郑某留下的。这
是一个否定肯定式选言推理:死者肩膀边的血脚印要么是郑某留下的,要么是死者留下
的;肯定不是死者留下的(因为她不可能把自己的脚搬到自己肩膀旁)所以,死者肩膀的
血脚印是郑某留下的。
那么郑某是怎样留下的呢?无非是两种情况:一种是听到死者有响声起床摇动她时
拉腿收脚时自然形成的,另一种是他杀人后上床故意伪造的。联系整个现场情况看,从
血迹未铲,凶器未藏,血衣未换等情况分析,并根据郑某这样一个具体人,不可能是杀
人后制造假象以迷惑破案。这也是一个否定肯定式选言推理。
那么,韩某新婚不久,为什么要自杀?如果是自杀,必然有自杀的动机。还有,郑
某出事前为什么要将家里衣物向外转移呢?经过深入调查,终于找到了答案。原来,韩
某不讲条件和郑某结婚,为的是成家立业,生儿育女,不料婚后发现郑某是个阴阳人,
生理有缺陷,不能过夫妻生活。韩某苦恼万般,难对人言,曾乞求巫婆,巫婆说,韩某
被鬼所缠,无法摆脱。在一系列刺激打击下,情绪压抑,逐渐精神失常,在家乱撕衣物。
郑某转移衣物皆由于此。发案当天上午,曾有一小孩路过其门,见韩某被头散发,手持
一把剪刀,要剪自己喉咙,并对小孩大声喊:“你不要来,我烦得很,我要死……”小
孩见状被吓跑,当晚就发生了此案。勘验分析、被告供述、调查结果等提供了一系列事
实,而且这些事实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存在着内在联系,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统一整体,
从这个完整的统一整体中,只能得出自杀的结论,而不能得出他杀的结论。这就形成了
对案件下结论的充分必要条件。于是,办案人员得出了最后结论:这桩案件不是他杀,
而是一起精神失常者的自杀案。这是一个肯定后件式充要条件假言推理:当且仅当这一
案件确是自杀案件,其勘验分析,被告人供述,调查结果等一系列事实才会都是真的,
并且彼此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能够形成一个只能得出自杀结论的统一整体;现已查明,
该案的勘验分析,被告人供述调查结果等一系列事实都是真的,并且彼此之间存在着内
在联系,能够形成一个只能得出自杀结论的统一整体;所以,这一案件确是一自杀案件。
这桩案件,差一点冤枉无辜,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教训。对于任何案件,切不可草
率从事,带有任何主观随意性。必须深入调查研究案件的全部事实,找出它们之间的内
在联系,排除逻辑矛盾,才能客观地得出关于案件的确凿无疑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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